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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园林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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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8 14:43 点击量: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园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所属的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送达公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四条 市园林局对局属单位执法机构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监督、检查与指导工作。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五条  市园林局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六条  市园林局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行政执法程序应当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七条 市园林局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八条 市园林局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印章,载明签发日期。
第九条 市园林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条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调查询问情况;
(二)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三)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
(四)抽样取证情况;
(五)检验检测情况;
(六)证据保全情况;
(七)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上述文书均应由市园林局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市园林局执法人员应对拒绝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 市园林局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及其他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巡查大队进行先行证据登记保存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先行证据登记保存的启动理由;
(二)先行证据登记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三条 填写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四条 市园林局政策法规科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六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九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一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二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四条 市园林局执法人员采取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等行政行为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五条 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巡查大队作出行政执法行为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为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不停止(改正)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严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市园林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移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记录资料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市园林局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市园林局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市园林局建立健全应当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储存至所在机关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
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音像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所在机关后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三十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市园林局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园林局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三十三条 市园林局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园林局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