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的关键五年。社会信用体系既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信用建设要服务于石家庄实体经济发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中心工作,不断为石家庄市经济社会发展赋能。
为明确石家庄市“十四五”期间信用建设的目标方向,破解信用工作中面临的挑战、风险和重点难点问题,全面提升信用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支撑作用,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提供信用保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信用建设部署,结合《石家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21-2025年。
第一章 现状及面临形势
第一节 建设现状
“十三五”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信用建设,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全面推进信用建设各项工作,石家庄市在全国城市信用监测排名稳步提升,在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举办的第三届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上被评为“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排名进步前十城市”。
组织体系、规章制度日益健全。2014年11月,市政府成立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41个部门主管负责同志任成员,进一步提升统筹协调力度。在信用制度建设方面,印发了《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个人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及行业信用监管、信用应用等方面推动信用建设。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完善。2015年启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开通“信用石家庄”门户网站。2019年按照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标准,以“一平台、两门户、四数据库”为架构,建成新版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涵盖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管理、联合奖惩实施、信用惠民便企等模块,并完成与省级信用平台、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等系统对接,构建环环相扣的信用信息全链条。截至2020年12月,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归集市、县两级各部门的信用数据达5.2亿条。
信用应用范围深入拓展。将信用核查嵌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政务服务业务系统或工作流程中。会同市委宣传部、市中级人民法院等27个部门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建设信用联合奖惩系统,建立涵盖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跟踪监测、分析评估的自动化联合奖惩、反馈机制。完善企业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信用石家庄”网站实现线上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益。
诚实守信社会氛围正在形成。发挥政务诚信示范引领作用,开展重点领域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将诚信教育纳入公职人员日常教育内容,带动全社会各领域诚实守信。强化社团组织桥梁纽带作用,成立信用联合会,纳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为政府推进信用建设的延伸。加大公民诚信教育宣传,通过报纸、户外广告等渠道,多角度进行信用示范城市宣传,全市开展诚信宣传活动累计800余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先后被新华社等主流媒体宣传报道260余次。
第二节 存在问题
“十三五”期间,石家庄市信用建设虽然取得长足进步,但也面临以下问题亟待解决:
信用建设深度广度不够。横向各部门之间工作基础和工作主动性参差不齐,纵向市、县、乡不同层面,呈现信用应用落地难、诚信理念渗透度不够等问题。跨部门、跨层级信用建设统筹、协调、指导、联动机制尚未健全。
信用制度建设仍待完善。在数据采集、信用评价、信用修复等工作中缺乏法律制度保障,在采集各部门公共信用信息时需要耗费大量的沟通成本和时间成本,各部门在进行信用修复处理时出现标准不一等现象。
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欠佳。部门之间信息壁垒仍存,市、县两级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还不完善。对公民、企业法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所收集的信用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有待提高,数据质量亟待进一步提升。
信用产品和服务应用水平不高。各部门在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范围仍相对有限,在激发市场主体的信用服务需求、促进信用服务和产品的开发和供给、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等方面仍有待加强。
第三节 面临形势
信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营商环境亟待优化,社会组织形式及管理方式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对信用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从国内形势来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信用建设已经从夯基础、搭平台阶段上升到强应用、拓服务的新阶段,迎来了全面发力、全面渗透、全面提升、组合推动的关键节点,信
用已渗透到社会治理方方面面。从省内形势来看,河北省紧抓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强化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力度,在顶层设计、机制创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等方面取得了积极发展,会同北京、天津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制定了《京津冀全国守信联合激励试点建设方案(2020—2024年)〉〉等文件,形成了一批创新应用成果。从本市形势来看,石家庄市信用建设较一线城市及信用示范城市仍有一定差距,迫切需要从组织体系、规章制度、数据整合、应用拓展等方面稳步落实建设任务,为支撑“放管服”改革、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等方面提供信用保障,推动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在全省信用事业发挥排头兵、领头雁作用。
第二章 总体思路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信用工作部署,以推进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为目标,坚持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双轮驱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信用建设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水平,有力支撑“放管服”改革、营商环境优化和社会治理创新。
第二节 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监管执法、资源整合、示范引领等方面的推动作用。注重发挥企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在行业信用建设、信用产品开发使用和信用服务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培育信用市场发展,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信用建设。
健全法治,规范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建立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向市场主体有序开放机制,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制度和政府信用评价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推进诚信石家庄建设。
横向拓展,纵向突破。结合石家庄市实际,统筹规划,巩固前期建设基础,推动信用建设在各个行业领域全覆盖,在各县(市、区)、镇街、村居落地。围绕发展需要,选择重点领域和区域深入探索、创新突破,抓住关键环节,开展社会信用体系示范工程建设。
强化应用,注重实效。推动信用建设与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有效对接,促进行业和区域间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奖惩联动,推进信用信息、信用产品广泛应用。注重依法依规开展信用应用,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三节 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到“十四五”期末,石家庄市信用建设水平全面提升,信用监测排名持续提升。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成效显著,各行业信用建设纵深发展,诚信文化氛围浓厚,各地信用建设成效突出、特色凸显。争创国家信用示范城市,让信用成为石家庄名片,助力石家庄市全面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
各阶段具体目标:至2021年底,完成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至2022年底,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更加健全,“信易+”城市应用平台具备服务能力,“信易+”开展领域数量持续增长,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及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基本建立。至2025年底,构建起可持续、覆盖全社会的政府和市场双轮驱动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模式,形成具有石家庄特色的信用建设体制机制,城市总体诚信水平和信用影响力大幅提升。
第三章 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和标准规范
第一节 完善信用建设制度体系
加强社会信用立法,力争在“十四五”期间颁布实施,为信用建设提供层次清晰、相互衔接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支撑。贯彻落实国家及省信用相关法律法规,对不适应上位法的规章制度文件进行及时清理,推进信用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规范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共享、使用,建立信用信息应用反馈、统计机制,形成信用管理闭环。健全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相关制度,包括本行业本领域信用评价制度、分级分类监管、红黑名单管理相关细则、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等。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完善促进企业信用管理的指导性文件,从制度层面推动企业落实自身信用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节 推进信用标准编制实施
严格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完善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规范开展目录管理。制定和实施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和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技术标准,高标准推进平台建设运行。建立自然人和法人守信激励评价标准,重点探索推进企业公共信用评价与守信激励评价、诚信创建示范单位评价标准融合统一,在各类信用应用场景中推广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引导行业商协会、信用服务机构及企业参与各领域信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研制。引导编制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准则,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引导信用服务机构等建立健全信用服务产品相关标准,保证信用服务产品的适用性、科学性。
第四章 推进信用信息化建设
第一节 建设全市一体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完善平台标准规范建设。贯彻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信息标准,统一全市信息采集、共享、公开等规范。及时更新石家庄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用数据采集范围和规范。
建设全市一体化平台。加快推进石家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善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信用信息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平台管理制度,确保目录管理、归集处理、查询服务一体化,实现全市信用信息“一张网”。
完善信用主体数据库。以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健全全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信用数据库,逐步扩大数据归集范围,夯实信用数据基础。
推进信用数据采集。全方位推动与市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深化与市县各有关部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提升数据归集和信息服务质量。通过数据采集支撑信用应用,通过信用应用推动数据采集,形成良性循环,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换中枢作用。
提供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渠道。在“信用石家庄”网上设置市场主体自愿注册信息栏目,将自愿注册信息纳入信用报告范围,拓展信息应用场景的深度和广度。
完善信用信息归集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全市各部门信用数据归集情况,促进信用数据特别是“双公示”、“信易贷”等重点数据的高质量归集、高效率共享。
拓展平台系统服务功能。优化升级“信用石家庄”网站,建设市县信用网站集群,提升网站的美观性、交互性。打造“信易+”应用平台,支持和鼓励各县(市、区)、社会力量依托石家庄“信易+”综合应用系统,扩大“信易+”应用场景,构建多元化特色公共服务体系。
专栏1:信用系统建设
信用监管系统,支撑全生命周期信用监管机制运行。在事前环节,拓展信用承诺信息归集并通过“信用石家庄”网站公示,实现信息可核查。在事中环节,完善批量信用核查功能,对信用主体进行分类管理、分类存储,为各部门提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支撑。在事后环节,升级信用奖惩系统,推广自动执行一反馈应用模式。完善修复处理标准规范及实施流程,开发线上信用修复功能,实现信用修复“全流程网上办理”。
合同履约系统,支撑政务诚信和营商环境建设。在政务诚信方面,归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合同信息和履约信息,建立风险预警和履约监管机制,为政府合同履约提供信用监管信息化保障。在商业合同履约监管方面,探索建立商业合同履约信息目录,归集合同信息和履约信息,为商务诚信建设提供信用监管信息化保障。
强化信息技术运用。探索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的有效融合,运用大数据技术,挖掘其中的信息价值,开发一批信用数据产品,如企业族谱、诚信分析地图、受益人分析、关联关系分析、企业画像等,让原始的信用信息数据经过加工后满足更深度地需求,实现决策管理、智能预警、风险防控等创新应用。
第二节 完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托现有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以及石家庄市电子政务网络、系统软硬件运行环境等资源,加强对本行业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社会成员信用档案。以需求为导向,依托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立行业或部门间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消除“信息孤岛”。在建立健全行业社会成员信用档案的基础上,依托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自动评价和信用风险监测评估,推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的转化或互认。
第三节 支持建设商业信用信息系统
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信用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或根据需要记录其会员、入驻经营者等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鼓励信用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签订共享协议等形式,向信用服务机构、信用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提供自身的信用信息。引导以上机构基于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融合要求,依法利用信息技术开展数据整合、加工、利用,创新信用信息服务产品。鼓励市场主体根据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对其认可的信用状况良好的关联方采取优惠、增加交易机会等便利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关联方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约束措施。
第五章构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第一节 强化事前环节监管
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健全事前诚信教育、信用承诺签署、信用承诺公示、承诺履约记录、承诺违约公示、承诺违约信用修复的闭环监管机制,编制并更新信用承诺事项清单,提升信用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放管服”改革部署,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等领域,全面推进主动型信用承诺,将行政相对人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纳入信用监管。发挥行业协会管理组织功能,分行业组织企业签署公示信用承诺书。推动信用修复承诺公示作为信用修复必要环节,规范信用修复流程。
完善事前信用核查机制。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石家庄”网站等,在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中查询市场主体和个人信用记录。建立信用信息在线核查支撑体系,通过主动核查、自动推送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在各领域行政许可、备案、注册等事项中使用信用信息,优化办事程序,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通过“信用石家庄”网站向社会提供全国统一标准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完善报告所列信息,提升报告服务质量。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推动使用公共信用评价。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应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和公共信用评价。
第二节 加强事中环节监管
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按照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将信用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持续推进中介服务、寄递运输、家政服务、法律服务、慈善捐助、新闻媒体、财务会计、科研、教育、医疗、旅游等重点行业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建设,强化信用记录应用。
全量归集企业信用信息。参照国家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基础目录和河北省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及数据标准,依托石家庄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范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标准。依托河北省法人库、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两法衔接”平台等,将各级各部门在依法履职中产生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失信等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归集至石家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记于企业名下。
深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相结合的机制建设,依托河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系统,根据全省通用的企业信用风险评价模型和分级标准,按照各行业企业信用风险评价专用模型,建立差异化随机抽查机制,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合常态化、全覆盖。随机抽查结果分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石家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实施联合惩戒。
引导企业落实诚信管理主体责任。鼓励企业建立内部诚信管理体系、制定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完善企业信用管理流程,梳理内部信用风险防控关键点,定期组织自查。鼓励企业自我声明公开高水平的产品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鼓励企业在“信用石家庄”网站或其他渠道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建立信用承诺监管机制,监督信用承诺作出人完成承诺内容及承诺事项按期完成办理,对于承诺不实的主体,将其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第三节 规范事后环节监管
深入开展失信问题治理工作。围绕重点行业领域,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完善事件风险预警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拓宽失信举报投诉渠道。针对典型失信案例开展核查、溯源,制定解决方案。开展电信网络诈骗、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失信问题、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国家考试作弊、交通运输领域失信问题、骗取社会保险、法院判决不执行问题、金融领域失信问题、生态环境保护失信问题等专项治理行动。
规范完善责任人诚信约谈机制。以平等协商为原则,对于存在违法失信行为或具有高信用风险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主要负责人,由监管部门进行约谈,明确约谈事由,听取申辩,指出问题、督促整改纠正,并做好约谈记录。对于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公众热切关注事件的诚信约谈,可主动邀请新闻媒体、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及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同时提供约谈对象投诉的救济渠道,推动诚信约谈程序规范化发展。
依法规范失信惩戒机制。严格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开展失信惩戒对象认定工作,严格履行认定和退出程序,严格界定失信信息范围。依据国家、省信用惩戒措施清单,制定市县信用惩戒措施落实清单,坚决防止失信惩戒措施不当使用甚至滥用。按照失信行为发生的领域、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因素,依法依规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推进重点领域失信惩戒工作。扎实开展失信惩戒对象认定及信息报送、共享工作。依法依规加强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性、司法性、行业性、市场性和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构建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及失信惩戒等多手段相结合的多层次失信追责体系。依法依规落实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以及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
健全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机制。落实国家信用修复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国家、省、市三级信用网站以及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和归集机构协同修复机制,畅通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渠道,提高信用修复效率。结合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失信行为明确修复条件,推动各行业主管部门规范开展本领域的信用修复工作,引导失信市场主体通过纠正行为履行义务、作出信用承诺、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加快建立完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全流程网上办理”机制。依托信用领域社会组织、信用服务机构,建立线上和线下信用修复培训渠道,帮助企业纠正失信行为、重塑信用。行政相对人认为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提出异议申诉,经核实后可更正网站公示信息。
第六章 推进“信易+”守信激励机制建设
第一节 建立健全“信易+”守信激励工作机制
建立“信易+”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反馈机制。以石家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枢纽,以应用需求为导向,以依法归集共享为原则,通过在线查询、接口调用和页面嵌入等方式,建立畅通高效、安全规范的“信易+”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反馈长效机制,明确信用数据在传输、应用及反馈环节的范围、标准、途径和方式等规则。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将守信激励应用场景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及时反馈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充实平台基础数据。
建立“信易+”守信激励评价机制。研究制定守信激励评价管理办法,区分自然人和法人,编制全市统一的守信激励评价标准。自然人守信激励评价不得作为对自然人的信用评价使用,法人守信激励评价可以作为对法人的公共信用评价使用。
建立“信易+”联合激励机制。制定并不断完善石家庄诚信示范创建单位和诚信积分联合激励政策,根据诚信示范单位创建结果、自然人及法人守信激励评价结果等,在多个领域和行业树立诚信典型,围绕减免费用、享受优惠、免交押金、降低门槛、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简化程序、享受便利等方面,创新多种与信用评价相匹配的守信激励措施。加强诚信宣传,让信用真正惠民便企,让诚信主体有获得感、荣誉感。
建立“信易+”合作机制。扩大“信易+”覆盖范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诚信示范单位、诚信街区(商圈)、诚信联盟成员单位、金融保险机构等相关主体建立“信易+”联盟合作机制,加快信用信息互动融合,共同推进“信易+”在各个场景中的实施和落地,让“信易+”项目覆盖更多领域,实现多渠道、多层次的共融共享。
建立“信易+”探索创新机制。鼓励各县(市、区)各部门依托“信易+”综合应用系统先行先试,在更多领域探索开展“信易+”守信激励工作。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将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叠加,开展综合信用评价,向符合支持条件的诚信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易+”服务,让守信者的便利越来越多、越来越可感受,让守信的无形价值变成有形价值,让守信有用、守信有感。
建立权益保护机制。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依法依规归集共享信用信息,采集个人信息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自然人和法人的守信激励评价不得用于对其实施信用惩戒,不得限制其应当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机制,畅通救济渠道,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扎实推进“信用+金融”应用
全面推进全国“信易贷”平台落地应用。以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全国“信易贷”平台)为切入点,全面推进全市“信易贷”工作,为守信个人、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信贷服务和产品。推动水、电、气、纳税、社保、仓储物流、知识产权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托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企业精准“画像”、有效增信,提升金融、社保等惠企政策覆盖度、精准性和有效性要求,支持和鼓励征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为金融机构提供基于“信易贷”的信用服务及产品,提高中小企业首贷及获贷成功率。
支持特色“信易贷”建设和应用。以“信用+金融”为突破点,支持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开展税易贷、政采贷、科技金融贷等“信易贷”项目,建立健全政银企合作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产品与服务模式,将金融科技的应用能力切实转化为服务实体经济的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鼓励经济相对发达、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需求旺盛的县(市、区)成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并保持较低费率水平。
开展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建立并完善域内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研究制定信息采集指标,整合财税、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气象、社保等部门的涉农信用信息和风险信息。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力量,开展农村信用建档评级工作,着力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与创建。支持县(市、区)开展“双基”共建农村信用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加强涉农政务信息公开和宣传,引导金融机构综合运用“三农”关键领域金融供给政策、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以及农业保险、抵押融资、质押贷款等政策支持体系,打造惠农便民金融产品,为广大农民提供便捷化、全覆盖、普惠性的农村金融服务,提高农业农村信贷的可获得性。
第三节 持续拓展“信用+民生”应用
创新“互联网+民生+信用”的服务理念,以“诚石分”诚信积分和法人公共信用评价为标准,探索信用换积分、积分换服务的激励机制,以公共交通、旅游、医疗为切入点,实现在城市超级应用中全面加载“信易"应用场景和功能,结合重点民生领域和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逐步在教育、健康、养老服务、家政服务、食品餐饮、房屋租赁、劳动用工等领域开发多场景应用,向守信者提供便捷优惠服务。
专栏2:守信激励应用场景
信易批: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实现减证便民。
信易行:为守信者提供乘坐公共交通减免优惠,市民可以通过参与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活动的时长兑换“诚石币”,以“诚石币”抵扣公共交通费用。
信易停:为守信者提供停车服务减免优惠。
信易游:为守信者提供景区门票购票折扣或免票优惠,酒店价格优惠、免押金快捷入住等服务。
信易租:诚信创业企业在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网络设施等租赁方面享受更优惠的租金折扣、更长久的租赁期限、更低的租赁押金或免押金,以及更便捷的租赁手续办理等,实现“信用越好,租赁越容易”,满足创业企业轻资产需求。
信易阅:为诚信主体在图书借阅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提供免押金借阅、新书优先借阅、延长借书时限、增加单次借书数量、优质图书推荐等便民服务。
信易医:为诚信主体在医疗服务方面给予绿色通道,享受“先诊疗后付费”、优先提供诊疗、免收住院押金、门诊陪诊服务、转诊转院服务、预约上门诊疗、网络远程问诊、“医卡通”免除工本费、轮椅平车免费借用、出院手续容缺办理和特殊检查预约等的"信易医”特色信用诊疗服务,缓解诚信主体挂号难看病难问题,节省就医就诊时间,畅通就医“最后一公里”,营造优良就医信用环境。
第四节 深入推进"信用+产业”应用
开展诚信示范单位(企业)创建。在市信用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有序规范开展诚信示范单位(企业)创建工作,推动公共信用评价与行业信用评价互补互融,在政务服务、行政监管、公共资源交易和市场经济活动中,给予诚信示范单位(企业)和其他守信激励对象惠利措施,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在全社会营造守信受益的氛围,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
开展诚信示范街区(商圈)创建。支持和鼓励各县(市、区)开展诚信示范街区(商圈)创建工作,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形成创建标准。鼓励各县(市、区)信用办会同文明办、创卫办、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托诚信街区(商圈)平台,纳入基本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荣誉表彰、信用承诺、提醒告诫、客户评价等信息,为街区商户赋予二维码,实现“一店一码、亮码经营”,对商户诚信经营情况进行大数据分析和动态监管。开展系列诚信宣传活动,逐步实现“经营主体准入规范、经销商品货正源清,城市守信公平交易,商务环境和谐文明”等目标。
推进“信用+园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产业园区,构建信用信息化服务平台,推动园区企业社保、纳税、水电气、注册登记、知识产权、资质资格、企业运营数据、营销数据和物流信息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引入和借鉴银行征信系统、法律诉讼情况以及具有信用服务产品的大数据公司的开放数据,建立园区信用大数据体系。发挥“信用+信用监管”优势,建立线上、线下结合的园区数据治理模式,为园区进行清退、进驻企业等管理工作提供决策辅助,对于守信企业给予续租优先、租金优惠、贷款贴息、基金支持、政策倾斜等多种扶持手段,形成“越守信,越支持;越守信,越发展”的良性循环,形成招商引资信用管理长效机制。
第七章 发挥政务诚信建设示范引领作用
第一节 加强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建设
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坚持依法行政,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提高政务决策透明度,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建立政府决策执行诚信履约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建立相应工作制度,确保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构建政务信息“应公开、尽公开”机制。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网上公示,推动失信被执行人发布制度落实,将符合失信发布条件的被执行人及时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公开发布,并定期归集至各级信用门户网站。
第二节 构建政务诚信管理监督体系
建立健全公务员诚信档案。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程的意见》要求,依托石家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诚信系统,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把公务员档案填写登记、个人事项报告查核、廉政记录、遵守规定和承诺践诺等情况,列入诚信记录范围。将诚信记录情况作为干部考核、录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政府诚信档案。以县(市、区)政府、市直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为主体,依法依规采集政府信息记录,重点将各级政府及部门、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有关记录归集至石家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
建立健全政府履约信用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开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工作,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依托石家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合同履约监管系统,归集各类政府合同履约信息,将政府履约情况纳入信用监管,建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政务诚信治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
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评价机制。加强政府诚信监测,发挥政务诚信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国家信用示范城市创建和优化营商环境评估,建立石家庄市政务诚信评价指标,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工作,发布年度《政务诚信评价报告》,提升政府诚信水平,打造“诚信石家庄”营商环境品牌。
加强政务信息权益保护。严格依法依规采集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务员的政务失信记录,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政务信用信息归集、查询、披露和应用全过程的安全,加强政务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不得非法采集、加工、使用、传播政务失信信息。制定信用信息异议、投诉流程,及时处理异议申请或者投诉,更正或者撤销错误信息。
第三节 推进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推进清理政府和国有企业拖欠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和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和农民工工资。加大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建立防范和治理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相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推进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项目信用情况监督,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
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诚信建设。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合同履约监管机制,由政府方面项目单位,将项目合同履约信息归集至石家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合同履约监管系统,纳入政务诚信监管。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实施成效、失信违约行为纳入政府部门及责任人信用记录。
推进招商引资政府承诺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严格依法依规出台和承诺优惠政策,不得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承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条件。各地各部门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及履行情况信息,归集至石家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合同履约监管系统,纳入政务诚信监管。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需要作出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推进政府债务预防违约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各级政府债务预算约束,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程序透明、风险可控,防范政府违法违规过度举债,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做好政府性债务统计工作,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要强化债务监测分析,做好偿债资金安排,稳妥化解现有债务包括隐性债务的违约风险,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
第八章 培育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第一节 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引导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依据第三方信用报告对守信市场主体给予金融服务优惠和便利。鼓励企业和个人在产品和服务的销售、产品和服务的消费、合同签订、项目承包、投资合作、招投标和租赁等商业活动以及企业高管招聘中,主动查询信用信息或提供信用报告。
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报告、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咨询培训等各类信用服务。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为互联网金融、创意设计、绿色制造等新业态提供信用服务,为创新示范园区、产业园区、特色小镇等入驻企业提供多元化、定制化信用产品和服务。
第二节 强化信用服务市场监管
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根据信用服务市场、机构业务的不同特点,完善监管制度,探索分类监管。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制订和完善信用服务行业的服务规范,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开展信用服务机构治理规范工作,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制度,强化履诺监管,对于弄虚作假、虚假宣传、招摇撞骗的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石家庄”网站进行公示。
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实现从业资格认定的公开透明,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公信力。
加强信用服务行业自律。推动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制定信用服务机构业务规范和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强化自律约束,并建立信用服务机构投诉举报机制。
第三节 推进跨地区信用合作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家智库。依托信用行业社会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借助北京、天津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资源优势,积极聘请和吸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专家学者,持续完善专家智库,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
积极参与京津冀协同发展信用合作。充分发挥石家庄市在京津冀一体化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参与京津冀信用学科研究、学术交流,以及信用制度、信息、应用建设与创新。加强与京津冀区域城市之间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信用合作,尤其是信用信息征集、产品应用、制度保障、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等方面,进一步推动京津冀区域信用一体化进程。
构建多层次、跨区域信用合作格局。加强与长三角城市群、中部城市群城市之间的信用合作交流,探索开展跨区域信用合作,建立区域间信用衔接和交流机制,推进跨地区、跨区域的公共信用信息互查、企业信用分类互认、信用服务机构备案互认,鼓励开展跨区域行业自律和业务拓展合作等。
第九章推进诚信文化宣传教育
第一节 广泛开展诚信宣传
坚持与时俱进,围绕党中央思想路线及大政方针,不断为诚信文化宣传工作注入新思想、新内容。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APP、小程序等媒介,广泛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通过短视频、海报、标识标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场景化宣传教育,使诚信观念真正深入人心。
结合“3-5”学雷锋活动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12.4”国家宪法日等,组织突出诚信主题的诚信创建活动,引导行业协会、企业等发布诚信倡议或签订诚信公约,评选诚信经营主体或者诚信从业人员,树立典型,发挥示范作用。鼓励企业做出信用承诺、公开信用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重点加强对守信者的宣传和推介。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图书、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诚信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个人,树立诚实守信的榜样和典范。推行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和重点涉信人群守信公开承诺制度,为主动做出承诺的主体提供各类服务便利,引导政府部门以及社会成员将诚信理念转化为自觉的价值追求和守信行动。
第二节 深入开展诚信建设进万家活动
开展诚信建设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医院、进市场、进景区等活动,多渠道宣传信用政策、培树文明诚信先进典型,营造诚实守信舆论氛围。
专栏3:诚信建设进万家活动
诚信建设进社区。结合“红色物业”建设,开展“诚信社区”创建活动,指导社区加强诚信文化氛围营造和诚信机制建设。
诚信建设进农村。重点推进信用工作与农村党建、新时代文明实践、网格管理等工作结合,开展“诚信示范村”“诚信村民”培树工作,以“诚信+志愿者服务”模式为突破口,探索基层“信易+”场景应用建设,以“信治”助力基层治理水平提升。
诚信建设进企业。鼓励各县(市、区)各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围绕做好“六稳”落实“六保”、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信贷融资、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改善服务等方面内容,开展诚信文化讲座,培树诚信示范企业,引导企业领导者和员工增强社会责任感,诚信经营生产,增强企业可信度和影响力。
诚信建设进校园。鼓励学校和院校将诚实守信纳入校园文化建设内容,在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开展“创建诚信校园,争做诚信师生”主题宣传教育系列活动,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讲座、演讲比赛、征文比赛、“诚信之星”表彰等活动,利用校园板报、宣传栏、电子屏等开展宣传,引导广大学生自觉参与诚信体系建设。
诚信建设进机关。推动各级各部门利用电子屏、宣传栏、活动室等加大诚信宣传力度,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组织主题党团日活动、开展公职人员诚信文化讲座和培训活动等形式,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廉洁自律、高效服务等教育,进一步增强公职人员依法履职、诚实守信的意识。
诚信建设进医院。鼓励各级各类医院开展以“诚信兴院”为主题的教育培训活动,普及信用知识,宣传诚信典型,使诚信成为医院干部职工的行为准则,构建“规范、服务、诚信”的医院文化。
诚信建设进市场。开展“诚信经营示范街(市场)”和“诚信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依托石家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诚信街区管理系统,推广使用"一店一码,明码经营”,建立商户诚信档案,组织各大商场(市场),利用展板、海报、显示屏等普及信用知识、宣传诚信典型,营造良好诚信氛围。
诚信建设进景区。以3A级以上景区和特色旅游区(特色古镇)为重点,结合“信易+”应用平台,加快推进“诚信景区”和“信易游”场景应用建设。依托“中国旅游日”,结合行业诚信创建活动,组织旅行社、导游等从业者全量开展信用承诺,加强以守法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景区景点从业人员服务行为,真实宣传、明码标价、童叟无欺,树立诚信旅游城市品牌形象。
第三节 全面普及诚信教育
结合文明城市创建、普法宣传教育,持续、有效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着重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
发挥信用服务机构及科研院校等专业优势,对各类企业开展信用培训。结合信用修复工作,重点对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经营主体负责人开展诚信专题教育培训。
鼓励高等院校、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积极调用教育资源,线上线下多形式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活动。
第十章 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各级各部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和解决信用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县(市、区)和基层信用工作组织架构建设,形成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
有效落实主体责任,坚守责任担当。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归集情况周公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月通报、重点信用信息归集情况季度评估、政务诚信年度评价机制,以政务诚信监测评价为牵引,将各地各部门推进信用建设情况纳入考核、监测、通报范围。探索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容新容错机制,鼓励各级各部门创新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对信用建设成效突出的地区和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推进不力、失信现象多发地区和部门的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
推动信用政策落地,加强宣传解读。加强信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及政策文件宣传解读,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通过组织重大政策媒体吹风会、印发知识手册或其他创新形式,有效向社会各界阐述政策精神、传递诚信价值观,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反馈,提升人民群众对信用建设的认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