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树木,主要包括公园、广场、道路绿地、防护绿地、居住区、单位庭院等内的树木;伐移城市树木同时占用园林绿地的一并审批。
第二条 伐移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不适用此流程。
第三条 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占用绿地和伐移树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伐除移植树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伐移城市树木。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伐移树木的,应当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移植城市树木:
1、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
2、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
3、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伐除城市树木:
1、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且无移植价值的。
2、妨碍交通、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无移植价值的。
3、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4、树龄、树容已达到更新期的。
5、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第四条 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伐移树木的,应按“伐一补五、移一补三”的原则,就近补植同价值树木,或承担补植所需费用。
第五条 伐移城市树木审批,采用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现场勘查,网上上报,网上反馈形式办理。登陆市园林局网站内伐移城市树木平台,上传伐移城市树木申请资料扫描件。
第六条 伐移城市树木需提供的申请资料
(一)建设项目申请
1、申请书。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伐移城市树木申请书,包括项目建设依据、拟伐移树木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临时占用绿地的应说明期限,以及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
2、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和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3、伐移城市树木同时改变绿地性质的,需提供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附图(标明改变绿地位置和面积),以及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异地补建方案;
4、伐移城市树木同时涉及临时占用绿地的,需提供项目施工方案和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一年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5、绿地树木权属人意见(权属人是市园林局系统内单位的,可暂不附意见);
6、现场照片。
(二)非建设项目申请
1、申请书。申请单位和个人出具的伐移城市树木申请书,包括拟伐移树木原因、树木照片、品种、数量、规格、位置,以及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
2、绿地树木权属人意见。居住区绿地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意见。
3、现场照片。
第七条 初步审核网上申请资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网上平台反馈申请单位和个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进行材料原件复审和现场踏勘。
第八条 受理申请后,对申请单位和个人申请材料原件进行现场复审,确认原件无误后,依据申报材料踏勘。如原件有误,完善资料后重新申请。
第九条 根据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供材料和现场踏勘情况,市园林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按照市政府审批结果,由市园林局出具伐移城市树木意见,通过网上平台反馈申请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