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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政策解读二
来源:市园林局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2-01-18 09:33 点击量:1
新修订的《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北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67节,在原《条例》基础上增加了1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公园城市建设。为更好彰显和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公园城市的理念,依据《河北省绿化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参照成都等地立法经验,在《条例》第一条中明确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建设美丽宜居的公园城市”作为目标要求。
二、关于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绿化条例》,在《条例》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中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权限进行了调整,删除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规定,并对绿地系统规划编织、绿线划定、绿线管理和调整重新进行了规范。
三、关于永久性绿地保护。为加强城市绿地保护管理,依据《河北省绿化条例》,在《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中规定“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城(县级市)规划区绿线范围内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实行永久性绿地划定与管理制度” “城市公园应当确定为永久性绿地”,并增加了有关永久性绿地划定、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内容。
四、关于绿地率和绿地养护管理。依据《河北省绿化条例》规定,在《条例》第十五条中明确了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标准,在《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中对“异地补建”事宜进行了细化。在《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中将改变绿地用途的行为纳入规划管理范畴,明确要求因社会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划修改的程序依法审批,异地补建。另外,为强化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在《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五十四条中明确了绿地养护管理单位责任,并在第六十二条中规定了对不履行养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应当追究的相应责任。
五、关于工程设计方案和工程验收。在《条例》第十九条中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由园林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在《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八条中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园林绿化的应当有园林部门参与验收,并由园林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六、关于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利用。为科学合理、严谨慎重地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在《条例》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城市绿地(不含附属绿地)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下的,不得开发地下空间;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地下空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列入避难场所的城市绿地不得开发地下空间。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地下工程项目除外”。同时,为减少对树木生长影响,增强绿地景观和防灾避险功能,在该条例明确规定“地下空间顶层距地面覆土厚度不得低于三米”。
七、关于法律责任。为有效遏制占绿毁绿行为,《条例》依据《河北省绿化条例》,区分不同违法行为,分别对损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擅自在公园绿地内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绿地养护管理不到位等以及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明确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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