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园林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园规〔2020〕1号
各县(市、区),高新区、循环化工业园区管委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局直属各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为加快推进园林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园林行业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石家庄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管理办法》。
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园林局
2020年7月7日
石家庄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园林行业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园林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促进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序开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园林信用评价体系工作,依托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组建信用评价信息平台,收集相关信息,以此为评价基础,建立石家庄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以下简称园林评价体系)。
第二条 园林评价体系是石家庄市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中的一项专业评价体系。通过对园林绿化企业在工程投标及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市场行为等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招投标活动和行业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园林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石家庄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平台,公示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石家庄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第二章 园林评价体系的应用
第四条 石家庄市园林绿化项目招标活动中,将园林评价体系分数作为重要参考。
第五条 按规定可采用择优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应当以信用评价分数作为合格投标人择优排名的重要参考。
第六条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园林招标项目,信用评价分数作为资格审查及评标的重要参考。
第七条 公开招标项目按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规则的,应当在技术标评审时公示并参考评审投标人的信用评价情况;使用其他评标办法的,应当公示并参考评审投标人的信用评价情况。
第八条 非公开招标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项目的做法利用园林评价体系成果。
第三章 评价对象及组成
第九条 园林评价体系的评价对象是所有依法设立并在评价周期内在石家庄市范围内,承接园林绿化施工和园林绿化养护的企业(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十条 园林评价系统主要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市场行为评价
为园林绿化企业的企业业绩、纳税情况、获奖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等评价内容,计分权重为50%。评价要求按照园林绿化企业市场情况评价标准执行。
(二)工程建设事中事后行为评价
为建设和管理单位依法对园林绿化企业在实施园林绿化工程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合同、人员、信息等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以及企业良好和不良评价等内容进行的评价,计分权重为50%。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设管理单位进行评价。评价要求按照建设管理单位对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执行。
第四章 评价机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及管理机构、各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任主任、主管领导任副主任、相关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处室,由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三条 评价实施单位在相应监管权限内,做好园林绿化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并配合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园林评价系统。
第十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评价体系各方面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各评价实施单位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对作出的评价负责,评价工作应当按照严格执行、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
第十五条 参与园林评价系统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企业登录网站获取用户名。
第十七条 首次参与信用评价的园林绿化企业,登录信息平台后,将其申请信用评价的各类信息自行录入,并上传以下资料:
(一)《石家庄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登录后下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证合一后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三)与园林评价系统相关的各类认定证书、获奖证书、荣誉证书和其他相关文件及材料原件扫描件;
(四)近三年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验收证明等);中标通知书需附带网站公示页(省级及以上发改系统网站或财政系统网站或建设系统网站上,查询到的中标公示信息,其它网公示无效);
(五)近三年缴税的相关材料;
(六)其他信用评价所需的相关材料等。
第十八条 完成资料上传后,3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所上传资料的原件。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园林绿化企业提交的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各项信息的评价,生成该企业的市场行为评价分数。
第十九条 市场行为评价分数和工程建设事中事后行为评价分数共同组成园林评价体系分数,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应用于石家庄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及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企业的系统信息发生变化和更新时,应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按要求递交相关材料。评审委员会自收到书面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及变更。
第二十一条 园林绿化企业有新的业绩、荣誉等信息时,及时上传相关材料并提交原件,评审委员会自收到提交的材料原件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申报企业应当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必要的现场调查等核验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园林绿化企业的市场交易及合同履约行为、工程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评价记录和行政相对人违法记录,由各评价实施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及时收集相关文件、通报等相关材料并录入园林评价系统。由评审评委会核实信息给予认定、评价。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企业市场行为及工程建设事中事后行为进行各项分数的评定。园林评价系统自动计算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园林评价系统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写明异议受理部门。
公示无异议的,自公示期结束的次日起在园林评价系统发布。
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系统逐步与全国园林绿化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用监管、石家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和石家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等网站上公布。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参与本办法评价的园林绿化企业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异议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在园林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在公示期内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受理部门应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后,发现园林绿化企业有应当记录而未被记录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重新评定。
第二十九条 生效的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各评价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并调离信用评价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歪曲、篡改有关信用评价数据的;
(二)应当实施评价并上报评价结果而隐瞒的;
(三)插手或者干预信用评价的;
(四)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材料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通报,并在3个工作日内取消相应项评价得分,情节严重的,记入黑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的规定,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石家庄市主城区园林绿化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二条 园林绿化企业在本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及转让、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2个月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或者单位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的;
(四)阻挠执法或暴力抗法的;
(五)对施工扬尘管控不力,同一工程12个月内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个人注册资格的,或者企业参与工程招投标时提供虚假材料、虚假信息被查实的;
(八)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九)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第三十三条 “黑名单”信息有效期限自其被列入名单之日起一般为12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黑名单”公布后,园林绿化企业对“黑名单”信息存在异议的,参照第五章之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鼓励严重失信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方式修复信用。“黑名单”信息有效期满后,严重失信主体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且
有效期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经认定部门核查合格后,将其移出“黑名单”,相关信息存入园林绿化企业诚信档案继续保存;严重失信主体未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由认定部门继续将其保留在“黑名单”。
第三十六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园林绿化企业主体,在以下方面实施重点监管或依法限制:
(一)对其申请的园林绿化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严格审查;
(二)加大对其所承揽园林绿化项目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
(三)不得作为行业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四)依法限制其园林绿化项目投标;
(五)12个月内两次被列入“黑名单”的省内园林绿化企业,由注册地评价实施单位责令整改并对其进行动态核查。12个月内两次被列入“黑名单”的省外园林绿化企业,通报其注册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在“黑名单”有效期内,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顺延“黑名单”期限。
第三十七条 评价实施单位对列入“黑名单”的园林绿化企业主体,通过以下渠道实施联合惩戒:
(一)将“黑名单”推送至石家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网站公示;
(二)将“黑名单”推送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信用平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