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管理办法》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管体制,参照《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实施意见》(石字〔2020〕2号),结合我市园林行业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管理办法》。
二、相关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9〕30号)、《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冀社信发〔2019〕5号)以及《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实施意见》(石字〔2020〕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园林评价体系的应用、评价对象及组成、评价机构、评价程序、异议处理、罚则及附则等共八章、三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第一条至第三条),包括起草的目的依据、概念解释以及部门管理职能。
第二章园林评价体系的应用。共5条(第四条至第八条),包括园林评价体系适用的具体范围。
第三章评价对象及组成。共2条(第九条至十条),包括评价对象的具体范围、园林评级系统的组成等内容。
第四章评价机构。共5条(第十一条至十五条),包括评价实施单位的具体组成、职能以及坚持的原则等内容。
第五章评价程序。共10条(第十六条至二十五条),包括园林评价体系的具体流程、分数核实评定以及结果适用等内容。
第六章异议处理。共4条(第二十六条至二十九条),包括接收异议处理的方式、流程以及受理等内容。
第七章罚则。共8条(第三十条至三十七条),包括评价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黑名单”制度以及处罚详情等内容。
第九章附则。共1条(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