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绿地保护管理,严厉打击毁绿、占绿等违法行为,维护城市生态环境,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电话、网络、信函等途径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部门)举报毁绿、占绿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毁绿、占绿等违法行为是指: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二)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树木;
(三)未经批准擅自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
(四)损毁绿地植物和设施;
(五)其他违反园林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等基本信息,以及本人联系方式,并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
(一)公开电话:0311-86031126石家庄市园林局
0311-87728980长安区园林
0311-88606575桥西区园林
0311-86936190新华区园林
0311-86578580裕华区园林
(二)网络举报:石家庄市园林局官网毁绿、占绿等违法行为举报专栏;
(三)信函举报:石家庄桥西区四中路8号,市园林局监督考核科。
第七条 举报受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园林部门接到举报后,对举报信息进行登记、分转。
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将举报信息转交至责任科室,由绿地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处理;
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核实绿地产权,将举报信息转交至责任部门,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对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或者经核查毁绿占绿事实确凿,需要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按照要求移送材料;
(三)案件核查处理完毕后,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将案件事实、查处结果等登记归档,及时反馈主管科室和举报人。
第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受理的案件查处完毕后,案件事实、查处结果等应当及时告知园林部门。
第九条 园林部门将根据年度举报情况,综合案件事实、查处结果等,对提供有利证据、积极协助调查的部分实名举报人,给予“石家庄市园林绿化社会监督员”证书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市内四区,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